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动员大会,目的就是对《邮政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邮政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邮政法制建设一直比较滞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邮政业消费者的需要。新修订的《邮政法》以公开、公平、公正和鼓励竞争、促进发展为原则,以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为宗旨,以维护通信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职责、制度和措施;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邮政法的条款从原来的8章44条增加到9章87条,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第一次修订了有关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在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新突破,开创了行业管理依法行政的新时代,是邮政业发展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关系到公民通信权利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根据万国邮联的资料,约有113个国家已经确定了在本国全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其中有49%的国家在其国内的法令中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因此,《邮政法》把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化并确立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体系,适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了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要求。为了确保普遍服务质量,《邮政法》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二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邮政普遍服务宗旨。《邮政法》在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强化了邮政企业的社会责任,督促邮政企业进一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三是加强了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落后的现状,《邮政法》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修法的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快递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门类,近几年来在我省保持着旺盛的发展势头,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共存发展、相互促进的格局,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省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136家,从业人员3500余人,年业务量1400万件,实现业务收入约4亿元,年增长14.3%。数字表明,目前快递已是我省邮政业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快递已经是邮政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快递企业地区发展不平衡、企业散小乱差、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管理水平偏低等现状,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新修订的《邮政法》增加了规范快递服务的许多新规定,为快递服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设定了一定的许可条件和经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应当备案。应遵守国家有关邮政专营的规定,遵守禁限寄规定,履行收寄验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等;三是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服务规范,包括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投诉办法、赔偿办法等服务信息,规范格式合同,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内容。这些规定,使政府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和快递企业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这将对促进我国快递服务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主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邮政法》全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一是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的质量要求作了专门规定。二是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明确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用户格式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调整范围,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三是针对邮件的损失赔偿问题,《邮政法》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四是针对用户与邮政企业就邮件损失赔偿的争议,有不少是因为用户事前对给据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和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损失赔偿的区别不了解。为更好地维护用户权益、减少邮件损失赔偿纠纷,《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作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了相关风险。五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对于保价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赔偿;二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不受本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二、统筹兼顾,加强领导,推动《邮政法》宣贯工作深入开展
《邮政法》宣贯工作必须以规范市场、促进发展为主线,以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为目标,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通信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4月27日,省管局党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了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方案”,5月6日,省管局向省邮政公司和全省所有快递企业下发了《关于做好邮政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5月份我们还将按照“邮政法宣贯方案”开展一系列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邮政法宣贯到位。邮政业市场主体要按照省管局的部署要求,加强对《邮政法》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邮政法》内容精神的学习和研究,准确把握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方面的新变化,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宣贯》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邮政法》宣贯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我省《邮政法》宣贯施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对学习、贯彻、施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邮政管理局已经成立了吉林省《邮政法》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宣贯《邮政法》的相关事宜和指导全省各邮政业市场主体宣贯《邮政法》的具体工作。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按照省管局的统一部署要求,高度重视《邮政法》的学习宣贯工作,成立《邮政法》宣贯工作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将《邮政法》宣贯工作与当前企业经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宣贯工作和经营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学习培训。我们近期将举办1-3期“吉林省宣贯《邮政法》培训班”,聘请法律专家和相关学者对全省各邮政业市场主体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邮政法》的修订背景、基本原则、制度规范进行深入解读和详细说明。各类邮政业市场主体要按照省邮政管理局的要求,在认真做好学习培训组织工作的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切实抓好本企业员工的普及性教育工作,在组织开展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员工自学,突出重点地、全面准确地、认真细致地理解和把握《邮政法》的内容。通过学习培训,将《邮政法》条文规定转化为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真正提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掀起学习、宣传、贯彻《邮政法》的高潮。
(三)强化舆论宣传。省管局把5月份作为《邮政法》集中宣传期,我们将陆续向各邮政业市场主体印发有关《邮政法》的宣传材料,并通过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相关期刊杂志以及省邮政管理局网站上刊发《邮政法》全文和相关视角的《邮政法》解读文章等方式对《邮政法》进行一系列和全方位报道。同时,我们将在全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范围内开展以宣贯《邮政法》为主题的知识竞赛和试卷答题活动,对宣贯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按照省管局要求,在认真组织好参赛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学法用法,宣传先行”的指导思想,强化自身宣传,充分利用企业内部报纸、杂志、期刊和墙报、板报以及网站等宣传平台,对《邮政法》进行宣传,普及邮政法律知识,让社会各界了解邮政,支持邮政,大力营造宣传贯彻《邮政法》的社会氛围。同时通过在各邮政业市场主体的营业场所张贴悬挂《邮政法》宣传条幅,设立宣传板、发放宣传单、设置咨询台以及在企业内部开展知识竞赛、试卷问答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邮政法》宣传活动,营造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确保《邮政法》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邮政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邮政业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邮政业市场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既涉及到市场监督管理和邮政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到企业内部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研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以《邮政法》宣贯工作为契机,以对照整改为重点,以做好《邮政法》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为目标,按照《邮政法》条文、规定和要求,对号入座、逐条落实,认真检查梳理本企业的操作规范、服务规范及管理规定,抓好内部整改和逐条检查,做好同步衔接。对不符合《邮政法》相关规定的要立即着手整改,对立即整改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方法步骤和制度措施,省管局将对各企业的内部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确保《邮政法》施行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吉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和企业内部的建章立制工作。2008年末,我们按照《邮政法》修订进程,本着“早谋划、早协调、早落实”的指导思想,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了“将《条例》修订列入省政府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意见”,说明了修订的理由和修订的必要性。2009年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明确了《条例》已正式列入省政府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4月3日,在省人大组织的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汇报会上,我们向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的领导汇报了《条例》的修订内容,同时提出了待《邮政法》颁布实施后第一时间启动修订《条例》工作的想法,得到了省人大有关领导的赞同,并表示全力支持《条例》修订工作。
经过沟通协调,在明晰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我们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条例》修订的方法步骤和时间进度。5月下旬,我们将分别组织召开由省直相关厅局、省邮政公司以及各快递企业负责人参加的《邮政法》宣贯工作座谈会和《条例》修订专题研讨会,把《条例》修订工作作为宣贯《邮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听取各部门、各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邮政法》等上位法为准则,结合吉林邮政业的实际,研究起草《条例》修订(送审稿),力争《条例》修订内容在《邮政法》基础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延伸,同时配合省法制办、省人大做好邮政地方立法工作,力争《条例》尽早修订通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服务、规范秩序、促进发展上的作用。
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以《邮政法》为依据,建立健全邮政服务调控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要坚持以细化《邮政法》、建章立制为重点,促进全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照《邮政法》中关于安全制度措施的规定,逐条梳理并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二)落实普遍服务职能。邮政企业作为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要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有效实施。要严格执行《邮政法》中关于普遍服务的营业时间、投递频次以及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得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对企业现行的普遍服务制度规范不符合《邮政法》规定的,要逐步落实整改,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普遍服务能力和特殊服务义务
(三)做好经营快递业务许可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邮政法》对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各快递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条件和内容,认真做好申报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按照《邮政法》中关于经营快递业务、执行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以及管理人员守法记录、经营快递业务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服务流程、业务规范的梳理整改工作。
(四)要抓好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各邮政业市场主体应当不等不靠,在宣贯《邮政法》过程中注重抓好服务质量的提升。要按照《邮政法》中关于邮政服务的要求,采用科学的、优化的操作管理模式,配备先进的服务软硬件系统,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项目,不断提高快递服务的品质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五)要抓好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邮政服务中存在的延误、丢损等投诉热点问题,《邮政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遵守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妥善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申诉等事项。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按照规定,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正确处理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体系,提高邮政服务的消费者认同感和满意度。
(六)强化整改督导,规范市场秩序。我省的邮政市场还是一个欠成熟的市场,解决邮政服务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从规范市场秩序开始。一要规范邮政业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格局形成;二要解决服务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企业提升服务品质;三要构建服务和安全管控机制,保障消费维权和国家安全。《邮政法》立足于上述问题,致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统筹处理“发展、服务、安全、监管”的关系。在《邮政法》施行前,一方面我们邮政管理部门要以《邮政法》为准绳,做好邮政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内部整改和督导,做好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工作,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同时,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共同促进邮政市场的有序规范。
(六)及时总结和反馈信息。宣贯《邮政法》期间,我们将不定期的搜集和整理各邮政业市场主体宣贯《邮政法》的成果、信息和意见反馈,通过编发宣贯《邮政法》专题简报和政务信息的形式,及时通报和总结各邮政业市场主体在宣贯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各邮政业市场主体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切实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和重要活动信息,了解、掌握企业内部在《邮政法》宣贯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定期向省邮政管理局反馈《邮政法》宣贯工作开展情况。
同志们,《邮政法》宣贯工作时间紧迫、责任重大。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迅速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为营造我省良好的邮政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创和谐的政企局面,推动我省邮政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